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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儿童活动场所的年龄界限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23 16:33:34人气:540

许多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欲在一些既有建筑办学时常遇到的一个问题,自己要开办的培训场所是否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吗?能否在建筑的某些楼层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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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但以上“儿童活动场所”具体指哪个年龄段,却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规定。给相关机构造成一定的困惑。


处理意见

“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的教学用房和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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