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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分类(《建规》5.1.1)
医疗建筑分为单、多层和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医疗建筑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平面布置(《建规》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三、避难间的设置要求(《建规》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四、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建规》5.5.12、5.5.13)
1、多层医疗建筑(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高层医疗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五、房间疏散门数量(《建规》5.5.15)
1、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医疗建筑内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75㎡,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六、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建规》5.5.17)
注:
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七、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建规》5.5.18)
1、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八、特殊部位防火分隔(《建规》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